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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1.
(略)
(略)民事判決書
2.案由:買賣合同糾紛
3.當事人
原告(上訴人):
(略)
被告(被上訴人):
(略)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4日,,
(略)(甲方)
(略)(乙方)簽訂《木方及跳板買賣合同》,,
(略)項目供應木方、跳板,,雙方合同中對于貨物內(nèi)容,、供貨要求、貨物簽收,、暫估價款,、對賬結(jié)算、貨款支付,、發(fā)票開具等進行了約定,,雙方合同第9.6條還釣定:“特殊情況下,如甲方的建設單位:
(略)
(略)起訴主張,,其2018年8月19日至2019年12月10日期間,,
(略)項目供應683萬元木方、跳板等建材,,
(略)支付219萬元貨款后,,未予支付剩余219萬元貨款,
(略)支付剩余貨款219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略)認為雙方未辦理最終結(jié)算付款條件尚未成就,,且合同中釣定遲延付款不計取利息,
(略)的訴訟請求,。
【案件焦點】
1.案涉買賣合同貨款支付條件是否成就,、
(略)支付剩余貨款:
2.
(略)依據(jù)合同中“背靠背條款”主張不予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應否支持。
【法院裁判要旨】
(略)的對賬,;采用季付,,甲方于每個季度最后一個月對賬后且結(jié)算辦理完畢后支付至累計對賬金額的70%;在乙方供貨完畢且甲乙雙方最終結(jié)算辦理完畢后甲方支付至總額的70%,,剩余30%在4個季度內(nèi)平均無息支付,。甲方收到乙方最后一次對賬金額相對應的增值稅發(fā)票時,,應待甲方確認乙方已全額繳稅且到甲乙雙方本合同約定的最終付款時間后一個月內(nèi),方可支付尾款,。首先,,目前雙方對于辦理最終結(jié)算的時間未明確約定,
(略)供貨結(jié)束至今已逾兩年,,尚未辦理最終結(jié)算,。其次,庭審中雙方已經(jīng)就合同項下總價款確認-I無異議,。一審法院認為,,辦理最終結(jié)算、開具發(fā)票均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需買賣雙方互相配合的附隨義務,,其完成時間合同單方難以自行確定,。
(略)于2019年12月10日已經(jīng)履行了全部供貨義務,
(略)以未辦理結(jié)算,、未開具全部發(fā)票進行抗辯的意見,,一審法院難以采納。故一審法院認定付款條件已經(jīng)成就,,
(略)支付貨款
(略)元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赌痉郊疤遒I賣合同》約定“任何緩付,、遲付的款項均不計取利息”,
(略)的重大違約責任,,有違公平和誠信,,
(略)主張的遲延付款利息,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特,。
(略)(略)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
(略)支付貨款
(略)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略)元為基數(shù),,自2022年6月21日起,,
(略)公布的一年期
(略)場報價利率的1.5倍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二,、
(略)其他訴訟請求,。
(略)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略)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合同的性質(zhì)、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
雙方合同第9條對于履行買賣合同結(jié)算事宜等進行了約定,。根據(jù)合同第9.2條約定,,
(略)指定地點:
(略)
關于應否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及利息起算時間問題,
(略)在雙方最終結(jié)算辦理完畢后支付70%貨款,、剩余30%貨款在4個季度內(nèi)平均無息支付,任何緩付,、遲付的款項均不計取利息,,
(略)在2019年12月10日完成全部供貨義務至本案訴訟已兩年余,
(略)未及時履行合同項下全部付款義務的情況下,,主張依據(jù)合同約定免除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責任有違公平原則,,一審法院綜合本案情況,
(略)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無明顯不當,。關于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時點,,雙方對于合同未能最終結(jié)算的原因各持己見,且均未提供充分有力證據(jù)證明未能結(jié)算的主要責任在于合同對方,。在案證據(jù)顯示,,
(略)發(fā)送《工作聯(lián)系函》,
(略)盡快辦理最終結(jié)算,,此后亦持續(xù)通過微信:
(略)
(略)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略)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撤
(略)民事判決第一項為:
(略)支付貨款
(略)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略)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12月10日起,
(略)公布的一年期
(略)場報價利率的1.5倍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三,、
(略)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后語】
本案中,,
(略)所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訴訟請求,,主張依據(jù)合同中“特殊情況下,如甲方的建設單位:
(略)
本案雙方簽訂合同中的上述條款屬于典型的“背靠背條款”?!氨晨勘硹l款”(也稱為“pay-if-paid”“pay-when-paid”條款),,一般是指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付款義務人付款的時間,、金額,、方式:
(略)
在商業(yè)活動中,部分產(chǎn)業(yè)鏈中游企業(yè)常常憑借優(yōu)勢地位,,通過“背靠背條款”將其承擔的來自上游企業(yè)的回款風險轉(zhuǎn)嫁給下游企業(yè),。在建設工程領城,“背靠背條款”經(jīng)常出現(xiàn)于建材采購,、工程及勞務分包等合同中,。一旦采購合同、分包合同雙方因結(jié)算及付款問題產(chǎn)生爭議,,付款義務人往往以合同中約定的“背靠背條款”提出抗辯,,拒付材料款或者工程款,或者拒絕承擔逾期付款責任,。在此類案件中,,往往涉及“背靠背條款”的法律定性、效力認定及爭議處理等?,F(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對于“背靠背條款”認定和處理未有單獨明確規(guī)定,,在司法實踐中亦存在爭議和裁判不統(tǒng)一的情況。部分案件中,,法院認為“背靠背條款”是當事人協(xié)商達成一致條款,,系當事人意思自治結(jié)果,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依法產(chǎn)生免除付款義務人逾期付款責任的效果,。部分案件中,法院認為“背靠背條款”有違公平原則,,付款義務人據(jù)此主張免除逾期付款責任不應子以支持,。
關于“背靠背條款”的效力評價間題。第一種觀點認為,,“背靠背條款”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將其他合同履行作為本案合同履行的條件,免除了一方的基本合同義務,,排除了對方的主要合同權利,,有違公平原則,應當認定為無效條款,。第二種觀點認為,,“背幕背條款”系雙方基于意思自治磋商形成的條款,,系一方對于正當合同權利的讓渡和處分,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有效條款,。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意思自治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在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情況下,應當充分尊重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合同條款效力的認定,,應當嚴格限于審查是否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所規(guī)定的無效之情形,,對于不存在法定無效情形的,原則上應當認定為有效條款,。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經(jīng)審理后查明該“背靠背條款”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guī)定的格式條款,,當事人主張條款屬于無效格式條款的,,還應進一步審查是否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規(guī)定的格式條款絕對無效的情形,并進一步對案涉“背靠背條款”是否有效作出評價認定,。在此情況下,,作為格式條款的“背靠背條款”因不合理地免除或者誠輕了買方的付款責任、排除和限制了賣方的主要權利,,依法應認定為無效格式條款,。本文案例中,
(略)中標簽訂,,
(略)在訴訟中并未提出案涉“背靠背條款”
(略)單方提供的格式條款,,亦未提出格式條款無效的主張,故此法院對此節(jié)未予審查和認定,。
關于“背靠背條款”的法律定性問題,,存在“附條件說”和“附期限說”兩種觀點?!案綏l件說”認為,,買受人以第三方是否向其付款作為其向出賣人付款的延緩條件,第三方向買受人付款問題屬于無法確定是否發(fā)生的事實,,故買受人與出賣人合同中約定的“背靠背條款”屬于附條件條款,?!案狡谙拚f”認為,在法治環(huán)境下,,第三方向買受人付款理論上是確定發(fā)生的事實,,不確定因素僅在于期限長短尚不明確,因此買受人與出賣人合同中約定的“背靠背條款”屬于附期限條款,。筆者傾向于“附期限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六十條規(guī)定的“條件”和“期限”,,系對被附“條件”或者“期限”的法律行為產(chǎn)生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產(chǎn)生影向,是否滿足所附“條件”,、是否達到所附“期限”,,將直接影響法律行為效力的認定。但在“背靠背條款”買賣合同中,,雙方之間買賣法律行為是確定生效的,,買受人基于買賣合同所應向出賣人承擔的貨款支付義務也是確定的,當事人僅系對已經(jīng)存在,、確需要履行的債務,,合意約定在未來某一不確定事實(第三人向買受人付款)發(fā)生時予以履行,從形式上看,,雖有未來事實是否發(fā)生無法確定的外觀,,但就其本質(zhì)而言,買受人向出賣人支付貨款是確定必須履行的義務,,雙方僅是在履行期限上進行了變通,,約定從即時履行變?yōu)閷砟硞€時點履行,而該“某個時點”在雙方簽訂合同時并不確定,。故從本質(zhì)上講,,“背靠背條款”應當屬于“履行期限不確定”的條款。
關于“背靠背條款”的裁判處理問題,。如前所述,,買賣合同中的“背靠背條款”性質(zhì)上屬于“履行期限不確定”的條款,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第四項規(guī)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出賣人按照約定完成供貨義務后,在給予對方必要準備時間的情況下,,可隨時提出履行請求,。
本文案例中,,
(略)已于2019年12月10日完成全部供貨義務,其已經(jīng)履行合同基本義務,,
(略)主張履行給付貨款義務,。
在此類案件中,買受人依據(jù)“背靠背條款”提出抗辯的,,筆者認為,,在裁判中應當關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合理分配舉證責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買受人應當就其反駁主張承擔相應舉證責任,應舉證證明其與第三方之間合同履行,、結(jié)算,、支付等情況,如買受人對于所提反駁主張未完成相應舉證責任,,應依法對此承擔不利后果,,支持出賣人所提給付貨款的主張。本文案例中,,
(略)雖主張依據(jù)“背靠背條款”其不應承擔逾期付款利息,,但并未就其與業(yè)主方相關工程款項結(jié)算、支付等提供相應證據(jù),,
(略)并未就此完成相應舉證責任,。第二,要兼顧利益平衡,,避免條款濫用。我們應該注意到,,在建工領域,,材料供應商在簽約過程中往往處于相對弱勢地位,出賣人為獲得向工程供料的商業(yè)機會,,常常在明知風險的情況下接受“背靠背條款”,,其對于付款期限條款的成就并不具有把控和影響能力,無論是基于商業(yè)活動的合理預期,,還是從誠信公平角度,,合同中“背靠背條款”的適用,應當限定在合理的期限范圍之內(nèi),,避免買受人濫用條款無限延長付款期限,。因此,在此類案件中,,對于買受人依據(jù)“背靠背條款”提出的抗辯主張,,除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外,,還應當結(jié)合合同履行情況、買受人是否存在怠于行使對第三方享有的債權,、是否存在惡意延緩或者阻卻期限裁止的行為等恰當平衡雙方的利益,。在本文案例中,
(略)在完成供貨后,,
(略)要求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最終結(jié)算,,
(略)一方的情況下,
(略)依據(jù)供貨單等核算應支付貨款具有相應依據(jù),,
(略)在對方供貨完成2年多時間內(nèi),,沒有與供方進行最終結(jié)算,亦未提供證據(jù)證明系因第三方原因造成其遲延付款,,在此情況下,,法院基于公平考慮,
(略)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略)主張債權的時間節(jié)點證據(jù),,調(diào)整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時間點。
編寫人:
(略)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施憶
來源:中國法院2024年度案例
完
“科學教會了我們謙卑,,我們根本不可能全知全能,,無所不通,這就像一切偉大宗教的教誨一樣:人不是神,,也絕不可能變成神,,在神的面前,人必須俯首稱臣”,。
——哈耶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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