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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國家標準《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GB/T
(略))已經(jīng)發(fā)布,,自2025年9月1日起實施,相對于征求意見版,,嚴謹了好多,,作為亮點之一的“3.5投標報價澄清或說明”,是新增加的條款,,涉及的幾個問題,,是需要認真地探討一下。
01投標報價澄清質疑應該由誰發(fā)出
新的《計價標準》雖然沒有明確說明由誰發(fā)出,,或者說是有意回避,,但是根據(jù)《計價標準》
(略)條第3款“3在完成投標報價澄清或說明后,應對澄清或說明情況進行書面記載,,編制投標報價澄清或說明報告,,供評標委員會(或定標委員會)作評標(或定標)參考?!?,不難得出,這個“澄清或說明“是招標人:
(略)
一般的招標項目,,招標文件在評標的環(huán)節(jié),,會設置”投標報價分析”與“澄清“的,”投標報價分析”大家習慣稱之為“清標”,,也就是對投標文件進行分析比對,,列出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的響應程度及偏差或計價錯誤,,形成書面報告,提供評標委員會作為評標的參考,。而對于質疑,,目前的招標文件示范文本、招標投標法及實施條例,,都規(guī)定是評標委員會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九條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nèi)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nèi)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投標文件中有含義不明確的內(nèi)容,、明顯文字或者計算錯誤,評標委員會認為需要投標人作出必要澄清,、說明的,,應當書面通知該投標人。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nèi)容。
評標委員會不得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可以看出,,法律和條例規(guī)定的澄清與說明,是應該由評標委員會發(fā)出,,并沒有授權給招標人:
(略)
法律和條例規(guī)定的澄清與說明,由評標委員會發(fā)出,,是否具有排他性,?如具有排他性,那招標人:
(略)
也可能有人說,,《計價標準》中的投標報價的澄清與說明,,是指評標委員會授權或委托進行的,《計價標準》沒有明確,,法律和條例也沒有明確評標委員會有這樣的權利,。
02澄清質疑的范圍
(略)招標文件示范文本規(guī)定“
(略)在不改變投標人投標文件實質性內(nèi)容的前提下,
(略)對投標文件進行基礎性數(shù)據(jù)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簡稱為“清單比對”),,從而發(fā)現(xiàn)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對投標報價的算術性錯誤,、錯漏項、投標報價構成不合理,、不平衡報價等明顯異常的問題,,并就這些問題整理形成清單比對成果,。評標委員會對清單比對成果審議后,決定需要投標人書面澄清,、說明或補正的問題,,形成質疑問卷,
(略)向投標人發(fā)出問題澄清通知(包括質疑問卷),。質疑函不得向投標人提出帶有暗示性或誘導性問題,,或向其明確投標文件中的遺漏和錯誤?!?,但是在后面的章節(jié)里,只是寫明了“算術錯誤修正”,,并沒有規(guī)定“錯漏項,、投標報價構成不合理、不平衡報價等明顯異常的問題”的處理方法,。
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的是“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nèi)容”,,實施條例規(guī)定的是“投標文件中有含義不明確的內(nèi)容、明顯文字或者計算錯誤,,評標委員會認為需要投標人作出必要澄清,、說明的”,而《計價標準》中規(guī)定的為“投標文件中的算術誤差,、細微偏差,、報價合理性、報價完整性(漏報或未報)等”,,明細可以看出,,《計價標準》比法律條例多出了“細微偏差、報價合理性,、報價完整性(漏報或未報)等”,,對這些多出來的內(nèi)容進行澄清,就涉及評標委員會是否有權利就這些問題進行質疑,,同樣面臨合法性的問題,。
03澄清結果的適用
總結《計價標準》的澄清結果的適用,共有兩種情況:一是供評標委員會評標或定標,;二是“
(略)如響應要求澄清或說明的文件,,提交回復文件的投標人中標,則中標人接收的要求澄清或說明的文件和回復文件可構成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其已標價工程量清單的綜合單價及其修正綜合單價可作為合同單價,,應用于本標準第8章規(guī)定的合同價款調(diào)整的計價?!?
對于第一種情況,,是沒有任何問題的,,但是對于第二種情況,倒是不一定,,一般合同文件的組成是“中標通知書”和“投標函及其附錄”,,盡管實質上可以構成合同文件,但應該是作為中標通知書的附件,,才是其構成合同文件的必要條件,。
同樣,對于超出招標投標法和實施條例規(guī)定的澄清范圍,,是否可以作為中標通知書的附件,,從民法典合同篇的規(guī)定來說,應該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從招標投標法來看,,也是需要探討的。
同時,,對綜合單價的修正,,也是有法律風險的,道理在“不平衡報價的修正”中會涉及,。
04不平衡報價的修正
首先探討的是不平衡報價的合法性問題,,這個目前應該是達成了共識,不平衡報價并沒有違法,,也沒有違反相關規(guī)定,。在投標報價時,不平衡報價具有不確定性,,也就是不平衡報價一定對投標人有利,,也可能對招標人:
(略)
《計價標準》對于報價合理性的澄清,分了三種情況,,確實完全沒有必要,,其實就是綜合單價的偏高或偏低,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不平衡報價”,。對于不平衡報價的修正,對于民法典來說,,也是沒有任何問題的,,但是對于招標投標法來說,就不一定,,至少是有法律風險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招標人:
(略)
盡管《計價標準》在修正不平衡報價時,保持投標總價不變,,表面上是符合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的“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nèi)容”,,對于總價合同來說,,是對的,但是對于單價合同來說,,表面上也沒有改變投標總價,,但是單價修正后,按照現(xiàn)有條件計算的總價其實已經(jīng)發(fā)生了變化,,盡管簽約合同價沒有變化,,算不算改變了實質性內(nèi)容?我們從單價合同的定義可以得出,,單價合同的綜合單價是合同的實質性內(nèi)容,。
如果合同雙方在合同簽訂前對不平衡報價進行了修正,也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結果會咋樣,?
首先對不平衡報價的修正,是在簽訂合同前,,也就是確定了中標人,,不存在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的“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nèi)容進行談判的”“影響中標結果”的情形,。
從司法解釋來看,,對不平衡報價的修正,不屬于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的三種情形之一,,當然不能據(jù)此認定為合同無效,。但是司法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的“招標人:
(略)
結束語
總之,對于新的《計價標準》中的澄清與說明,,在實際應用中要注意,,一方面要看項目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另一方面不建議招標人: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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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不屬于正文
2024版《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解讀應用暨建設項目全過程造價管控,、結算審計與法律風險防范專題培訓
培訓時間線上直播時間:
2025年01月17日(直播結束以后15天回看播放時間)
注:直播內(nèi)容只針對培訓內(nèi)容的第一部分線下面授時間:
2025年02月23日-25日(23日為報到日)培訓地點:
(略)
2025年02月26日-28日(26日為報到日)培訓地點:
(略)
培訓費用線上直播費用:980/人(提供等額增值稅發(fā)票)線下面授費用:
(略)/人;食宿統(tǒng)一安排,,費用自理(可自行安排食宿),。注:線下面授針對1月17日線上直播學員:2200/人統(tǒng)一報名聯(lián)系人:
(略)
張雷:律師、仲裁員,、建造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學士,天津理工大學工程管理碩士,。專著《工程造價法律實務108個實務問題的深度釋解》,、《造價法律實務問答1》,、《造價法律實務問答2》、《建設工程專家輔助人法律實務》,、《造價法律實務42講》等,。張雷律師擅長工程造價爭議糾紛解決,平均每年承辦工程類糾紛案件50余起,,并每年與各地法院,、央國企單位:
(略)
柯洪:天津理工大學管理學院教授,碩士生導師,。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xié)會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中國建筑學會建筑經(jīng)濟分會理事會理事。長期從事政府投資項目研究,,主持國家社科重點項目,、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規(guī)劃基金項目等,累計科研經(jīng)費300余萬,。出版專著6部,;發(fā)表SSCI、EI,、CSSCI,、CSCD檢索學術論文40余篇。
培訓內(nèi)容第一部分2024版《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解讀應用與工程造價法律風險防范
一,、新版《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2024版)相對《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2013版)主要修訂內(nèi)容與重要意義
1.主要修訂內(nèi)容
2.標準定額司有關負責人解讀《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三大問題
二,、基于《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2024版)的主要內(nèi)容在全過程造價管控下的法律風險防范要點
(一)清單計價與計價風險的要點及法律風險防范與應對
1.造價成果文件的質量責任由誰承擔?
2.財政資金或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是否必須使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3.工程量清單劃分的清單科目有哪些,?
4.工程量清單計價可以采用何種價格形式?
5.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的全費用價格如何組成,?
6.綜合分析表需明確哪些內(nèi)容,?
(二)24清單計價標準下的合同選擇與要求
1.單價合同工程量清單的準確性和完整性由誰負責?
2.總價合同工程量清單的準確性和完整性由誰負責,?
3.分部分項清單宜采用什么價格形式,?措施項清單宜采用什么價格形式?
4.綜合單價應該考慮哪些因素發(fā)生的費用,?
5.甲供材情況下安裝損耗和總承包服務費如何計算,?
6.安全文明措施費應如何計算?
7.總承包服務費包含哪些內(nèi)容,?
8.增值稅的計算方法是什么?
9.工程量清單計價中可否約定所有風險和無限風險,?
10.哪些事項引起的計量和計價風險應由發(fā)包人承擔,?
11.哪些事項引起的計量和計價風險應由承包人承擔,?
12.市場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格的,合同價格如何調(diào)整,?
13.施工方案改變增加的措施項目費用由誰承擔,?
14.施工合同的價格形式有哪三種?
15.單價合同的合同總價包含的內(nèi)容有哪些,?
16.總價合同包含的費用有哪些,?
17.合同條款中應設置哪些與工程計價支付相關的內(nèi)容?
18.投標報價澄清和說明如何進行,?
19.投標報價的算術誤差如何修正,?
20.投標報價存在哪些問題時可以要求投標人作出澄清和說明?
(三)發(fā)包人提供材料與承包人提供材料的差異化法律風險防范與應對
1.甲供材時應明確所供材料的哪些內(nèi)容,?
2.甲供材損耗率如何計算,?
3.承包人超領甲供材時如何扣除超領費用?
4.甲供材改為包工包料的程序和計價方法是什么,?
5.承包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約定質量標準時該如何確定責任,?
6.包工包料改為甲供材時如何進行計價?
(四)24清單計價標準下的工程量清單編制及責任承擔
1.單價合同的工程量清單缺陷由誰承擔,?
2.總價合同的工程量清單缺陷由誰承擔,?
3.單價合同的工程量清單編制方法是什么?
4.總價合同的工程量清單編制方法是什么,?
5.甲供材料的工程量清單編制方法是什么,?
6.措施項目工程量清單編制方法及依據(jù)是什么?
7.暫列金額工程量清單編制方法及依據(jù)是什么,?
(五)最高投標限價編制的依據(jù)及風險管控
1.最高投標限價的編制依據(jù)是什么,?
2.最高投標限價是否需要按照定額和信息價編制?
3.最高投標限價的價格水平如何確定,?
4.投標人如何考慮投標報價時的工期可行性及風險影響,?
5.投標人如何開展現(xiàn)場踏勘及措施項目清單的復查工作?
6.單價合同工程量清單準確完整性與清單復核的關系,?
7.總價合同工程量清單復核和工程量清單缺陷責任由誰承擔,?
(六)投標報價編制的依據(jù)及風險管控
1.投標報價中的風險費用如何考慮?
2.未填報綜合單價的清單項目如何處理,?
3.總價合同投標人是否需要補充完善工程量清單,?
4.投標報價應當考慮哪些因素對價格的影響?
5.按項計價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風險由誰承擔,?
6.甲供材料分部分項清單報價包含哪些內(nèi)容,?
7.暫估價材料如何投報綜合單價?
8.投標人如何對措施項目清單自主報價?
9.投標人如何投報總承包服務費,?
10.投標人使用造價信息投標報價時需考慮什么,?
(七)24清單計價標準下的合同工程計量要點
1.工程量清單計量的一般規(guī)則是什么?
2.物價波動價格調(diào)整的計量與調(diào)價周期的關系,?
3.承包人實施的哪些工作不應予以計量,?
4.單價合同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計量規(guī)則是什么?
5.總價合同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計量規(guī)則是什么,?
6.措施項目如何計量,?
7.單價合同的工程量變更如何計量?
8.總價合同的工程量變更如何計量,?
9.工程變更引起的措施項目變化如何計量,?
10.返工工程引起的工程量計量規(guī)則是什么?
11.返工工程量清單的編制規(guī)則
12.新增工程量計量規(guī)則是什么,?
(八)24清單計價標準下的合同價款調(diào)整要點與法律風險應對
1.哪些事項可以調(diào)整合同價格,?
2.單價合同的工程量清單缺陷,合同價格如何調(diào)整,?
3.總價合同的工程量清單缺陷,,合同價格如何調(diào)整?
4.暫估價招標由誰進行,?
5.認質認價的材料如何計價,?
6.材料暫估價確定后如何調(diào)整綜合單價?
7.專業(yè)工程暫估價確定后如何調(diào)整合同價格,?
8.工程變更時總承包服務費如何調(diào)整,?
9.物價變化調(diào)整合同價款的基本規(guī)則是什么?
10.市場價格波動可以調(diào)整合同價格的幅度一般是多少,?
11.市場價格異常波動如何適用情勢變更調(diào)整合同價格,?
12.工期延誤或順延期間的物價波動如何調(diào)整合同價格?
13.哪些費用不因物價波動而調(diào)整,?
14.法律法規(guī)及政策變化引起的合同價款變化如何調(diào)整,?
15.單價合同的工程變更估價原則是什么?
16.變更工程量超過15%時如何調(diào)整合同價格,?
17.總價合同工程變更如何變更估價,?
18.工期順延期間措施項目如何調(diào)價?
19.因變更而增加的額外措施項目如何確定價格,?
20.合同更改情況下措施項目費用如何調(diào)整,?
21.措施項目費用調(diào)整的逾期失權規(guī)則是什么?
22.發(fā)包人取消部分工作,,承包人的損失和預期收益如何補償,?
(九)新增工程及工程索賠如何進行合同價款調(diào)整
1.合同約定施工范圍外的新增工程如何計價,?
2.新增工程分部分項采用單價合同的,如何調(diào)整合同單價,?
3.新增工程的措施項目費用如何計價,?
4.承包人工程索賠的程序性要求有哪些?
5.發(fā)包人如何處理承包人提出的工程索賠,?
6.
(略)的相互關系是什么?
7.費用索賠如何計算,?
8.不可抗力導致的損失和費用如何分擔,?
9.趕工時如何計算趕工費?
(十)合同價款期中支付與結算支付要點解析與法律風險應對
1.預付款如何支付,?
2.安全生產(chǎn)措施費如何支付,?
3.進度款如何支付?
4.施工過程如何進度結算,?
5.如何進行竣工結算,?
6.合同解除后如何進行結算?
7.工程保修如何進行結算,?
(十一)合同價款爭議的解決方式:
(略)
1.什么是爭議評審,?
2.發(fā)承包雙方選擇調(diào)解方式:
(略)
3.發(fā)承包雙方選擇訴訟或仲裁方式:
(略)
第二部分基于《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2024版)的價款精細化管理與全過程造價管控要點
(一)《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2024版)制定的形式與背景
1.2024版與2013版對價款精細化管理的
(略)別
2.2024版新清單對價款精細化管理的亮點與挑戰(zhàn)
(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2024版)核心修訂原則及對價款精細化管理的影響
1.適應工程
(略)場化改革趨勢、與國際通行做法接軌
2.風險分擔原則的改變
3.合同價格調(diào)整事項的改變
4.響應38號文件,,推行施工過程結算
5.強化投標報價說明與澄清
(三)基于《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2024版)下的價款精細化管理列項計價標準及計價過程
1.工程量清單編制
2.最高投標限價編制
3.投標報價編制等
4.投保報價澄清或說明
5.合同價格調(diào)整
6.合同價款期中支付
7.施工過程結算
8.竣工結算
(四)基于《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2024版)下的價款精細化管理清單列項明細
1.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清單計價表
2.措施項目清單計價表
3.其他項目清單計價表
4.增值稅計價表
(五)基于《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2024版)下的全過程造價管理要點
1.招投標階段造價管控要點
2.合同約定階段造價管控要點
3.施工階段造價管控要點
4.結算階段造價管控要點
5.審計階段造價管控要點
報名方式: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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